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71447 证券简称:华冠科技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1月 14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1、为加强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以货币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通过合资、合作、收购与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行为;
(二)风险类投资,指公司购入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投资行为;
(三)不动产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3、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4、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5、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6、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7、存在重大投资事项时,总经理指定专人组成公司投资部,公司投资部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宏观监控,对有关资料进行归集、存档。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职能管理部门。
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将协助其办理相关事务。
8、公司经理层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具有投资可行性并经论证的潜在投资机会,应向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附项目经济评估报告。
关制度规定的审批机关。对于投资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含 300 万元)以上的事项,投资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项目可行性评价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拟投资项目的总体情况、投资的可行性经济分析、可行性建议等内容。
9、董事负责制定重大投资事项的方案,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10、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在 300 万元以内的事项应由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实施;对外投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内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对外投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事项应由股东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11、公司一般不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但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严格按照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12、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13、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应当首先根据控股子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的规定,向公司投资部报告,由投资部组织对该投资进行审批;公司任命的控股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的审批结果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再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14、经股东会审批通过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15、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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