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7-29
《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送达公告
占堂良:
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以公告形式送达《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10 个交易日即视为送达,如你
方对该自律监管措施有异议,应当于公告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我部提交书面申辩,并提供能够充分有效证明申辩理由的相关证据。如逾期不回复,将视为事先告知书已送达,你方无异议且不申辩。
特此公告。
附件:《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022 456
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胡信和、胡婧璐、张国华、占堂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号》《广西证监局关于对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及胡信和、张国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我司补充核查情况,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乐美、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披露虚假的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专项说明
ST 乐美在未聘请相关审计机构开展 2020 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工作的情况下,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虚假的
《关于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在同日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中,记载了虚假的审计报告。
二、披露虚假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召开及决议情况
ST 乐美在未实际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未形成相关决议的情况下,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虚假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股权质押未及时披露
2017 年 12 月 15 日,控股股东胡婧璐持有的 2200 万股
股权被质押,占公司总股本 44%。胡婧璐未及时告知 ST 乐
美质押事项。2018 年 7 月 20 日,挂牌公司补充披露股份被
质押的公告。
ST 乐美在未与审计机构签订审计约定书、审计机构未进
场审计的情况下,擅自披露来源不明、未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的审计报告和专项说明,披露虚假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召开及决议情况,未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规范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
五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ST 乐美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质押的情况,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婧璐未能及时告知质押事项,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胡信和组织、指使公司披露了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对披露虚假的审计报告和披露虚假的会议信息等行为负有指示责任和主要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国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披露虚假的审计报告和披露虚假的会议信息等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占堂良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质押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拟决定:
给予 ST 乐美、胡信和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给予张国
华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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