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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9-30 18:50:21 股吧网页版
关于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30

- 1 -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397号
关于给予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乐美、公司),注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31号财智时代
公寓A-805号。
胡信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国华,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ST乐美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披露的2020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 2 -根据主办券商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说明及所涉会计
师回复等情况,ST乐美在未实际签订审计约定书、未聘请相关
审计机构开展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情况下,于
2021年6月30日披露了《关于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度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另在同日披露的2020
年年度报告中,记载了相关审计报告。
二、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决议情况披露不实
ST乐美在未实际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未形成相关决议的情况下,于2021年
6月30日披露了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
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股权质押未及时披露
2017年12月15日, 控股股东胡婧璐持有的2200万股股份
被质押,占公司总股本44%。胡婧璐未及时告知ST乐美质押事
项。2018年7月20日,挂牌公司补充披露股份被质押的公告。
ST乐美在未与审计机构签订审计约定书、审计机构未进场
审计的情况下,披露来源不明、未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的审
计报告和专项说明,在未实际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的情况下,
披露相关会议决议,未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未能规范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简称《业务规则》)第1.4
条、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 3 -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
年1月3日发布,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构
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ST乐美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质押的情况,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2013年2月8日发布,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胡信和组织、指使第一、二项违规行为,对违
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
《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国华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一、
二项违规事实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
定。
公司及胡信和提出异议称:一是审计意见及专项说明由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非未经审计;二是相关会议通过电讯方式联
系并由胡信和代签;三是控股股东未收到股权冻结相关司法公
告或通知且董事会秘书未及时查询,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发
现后已履行补充披露义务。根据主办券商提供的说明材料、会
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所涉会计师提供的回复,公司未
实际与所涉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会计师并
- 4 -未签署公司2020年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
实际召开相关会议;公司应当知悉并及时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司
法冻结信息,且7个多月后才补充披露;综上所述,我司对上
述异议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ST乐美、胡信和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给予张国华通
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
ST乐美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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