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胡婧璐、占堂良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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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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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2〕542号
关于对胡婧璐、占堂良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
决定
当事人:
胡婧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占堂良,时任董事会秘书
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乐美、公司)存
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年12月15日,控股股东胡婧璐持有的公司2200
万股股权被质押,占公司总股本44%。胡婧璐未及时告知质
押事项。2018年7月20日,挂牌公司补充披露股份被质押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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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婧璐未能及时告知质押事项,
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
布,简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的规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占堂良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
质押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 《信息披露细则 (试
行)》第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胡婧璐、占堂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ST乐美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
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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