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0-11
公告编号:2022-057
证券代码:871450 证券简称:ST 乐美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7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胡信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时显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庞才友、杨通奎,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姜新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晓光、翟瑞强,该局工作人员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2 年 5 月 11 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2]1 号文,认定原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披露虚假的 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专项说明;二、披露虚假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召开
公告编号:2022-057
及决议情况;三、胡信和以 ST 乐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组织、指示 ST 乐美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告认定原告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告作出对原告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原告胡信和组织、指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原告张国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原
告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向南宁市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作出的〔2022〕1 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二、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具体案件材料及相关证据已递交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收到南宁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9 月 30 日作出的
(2022)桂 7102 行初 194 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作出驳回原告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胡信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乐美公司、胡信和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提起上诉,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求:1、
依法撤销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22)桂 7102 行初 194 号行政判决。2、请求依法
确认被上诉人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作出(202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
依法予以撤销。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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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22)桂 7102 行初 194 号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上诉事项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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