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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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4 号
申请人: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关于终止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
决定》 (股转发〔 2022〕 550 号) , 向我司申请复核。 该决定认
定, 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ST 乐美) 披露的 2020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全国股转公司对
ST 乐美及相关责任主体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根
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
则》 (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 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司
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对 ST 乐美作出终止挂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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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上述决定存有异议并申请复核, 复核主要理由包
括: 申请人聘请有审计签字资质的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亚太所)进行了审计, 并由审计机构出具了审计报
告;申请人对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认定 ST 乐美存在虚假信息披
露问题持保留意见,已对广西证监局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尚未
定论。
复核会议查明:
2021 年 6 月 30 日, ST 乐美披露了 2020 年年度报告和其他
相关文件。 年度报告载明的审计机构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 , 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杨步湘、廖坤。 《关于
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
说明》显示,落款公章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杨步湘、廖坤。
亚太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其未与 ST 乐美就 2020 年年度
财务报告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未收到审计相关的财务资料、
未开展审计业务;审计报告中显示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步湘已
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转出亚太所, 不具备在亚太所签署 2020
年审计报告的资格;审计报告显示的文号、骑缝章和公章均已
停用。
2022 年 5 月 17 日, 广西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
ST 乐美披露虚假的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专项说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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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召开及决议情况,给予 ST 乐美
及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ST 乐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
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案件一审、二审均已宣
判 ST 乐美败诉, 目前 ST 乐美正在申请再审。 此外, ST 乐美因
披露的 2020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全国
股转公司对 ST 乐美及相关责任主体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
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和申请人所提出的复核理由, 本案主要
有两项争议焦点: 一是关于 ST 乐美披露的 2020 年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是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是 ST 乐美起诉广西证监
局是否影响我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 复核会议审议意见如下:
一、 关于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申请人提出, ST 乐美员工曾通过某会计师事务所员工与亚
太所员工联系,对接发送审计合同和审计资料,后续收到由名
为“中亚会计” 的微信号发送审计报告扫描件, ST 乐美未对审
计报告进行修改即披露。 ST 乐美在与广西证监局的行政诉讼中,
委托鉴定机构对 2020 年审计报告中亚太所、签字会计师的印文
等进行鉴定,鉴定确认上述印文与 2019 年审计报告中的印文出
自同一枚印章。
复核会议审议认为, 申请人本次复核程序提供的证据不足
以证明亚太所在实际开展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出具了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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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亚太所与 ST 乐美并未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四条规定, “注册
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业务开始前, 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
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以避免双方对审
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 ST 乐美和亚太所提交的材料均显示,
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仅有挂牌公司盖章, 亚太所未盖章, 授权代
表一栏为空。 二是亚太所并未开展审计活动。 亚太所提交的说
明材料显示, 亚太所未收到 ST 乐美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相
关的财务资料;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步湘在声明中明确其已于
2020 年 12 月转所,本人并未签字; ST 乐美提交的说明材料也
显示,亚太所未派注册会计师到现场工作。 三是印章鉴定结果
不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活动。 ST 乐美委托司法鉴定的
效力问题应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中, 司法
机关均未对司法鉴定结论予以采纳。 此外, 鉴定结论是对印章
与 2019 年度审计报告的样本印章是否同一进行的判断,仅通过
对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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