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9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州迈可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 福州迈可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迈可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阳芳律师、刘伟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州迈可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州迈可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前述材料真实、完整,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等材料中的签字和印章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之一,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材料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0 年4 月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于2020 年5 月
19 日召开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并已于2020 年4 月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官方网站(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福州迈可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以及《福州迈可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题、会议登记实行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刘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议题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公司股
东 18,2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参会股东均为截至 2020 年 5 月 13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题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18,2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为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为 0 股,
占出席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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