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公告编号:2020-013
证券代码:871460 证券简称:磐石新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江苏中南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7 年 8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 年 7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并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立
案。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五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孟西、彭瑞宁,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二审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中南磐石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智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凯文、陈劲松,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无
姓名或名称:昭通茂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0-013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智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灿明、公司员工
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通中南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锦石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 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苏 06
民初 140 号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应诉通知书》、《限期起诉通知书》、《传票》以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据原告《民事起诉状》显示:“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4 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就供应光伏组件事宜共签订 3 份
购销合同,由合同总金额 131944725 元,截至具状之日,被告一、被告二支付货
款 65084000 元,扣除 2665723.2 元置换货款后,共计货款 64196441.8 元未支付,
其中到期应付货款为 56761969.3 元,剩余为 7434472.5 元质保金,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逾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公司向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立案,2019 年 9 月 24 日,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苏民终 1198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公司收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苏 06 执 168 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 06 民初 140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 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7)苏 06
民初 140 号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应诉通知书》、《限期起诉通知书》、《传票》以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据原告《民事起诉状》显示:“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4 月期间,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就供应光伏组件事宜共签订 3 份
购销合同,由合同总金额 131944725 元,截至具状之日,被告一、被告二支付货
公告编号:2020-013
款 65084000 元,扣除 2665723.2 元置换货款后,共计货款 64196441.8 元未支付,
其中到期应付货款为 56761969.3 元,剩余为 7434472.5 元质保金,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逾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该案件一审判决后,公司向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19 年 7 月 23 日立案,2019 年 9 月 24 日,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苏民终 1198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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