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25
证券代码:871462 证券简称:汇博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修改并通过新的《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述议案尚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向各股东做出相关说明,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