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25
证券代码:871462 证券简称:汇博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订<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拟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述议案尚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汇博机器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
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立即按照招股说明
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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