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465 证券简称:丰众建科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制定本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对 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或 者对类别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等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下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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