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465 证券简称:丰众建科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公司对外担 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 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
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融资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披露。
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预计担保的审议及执行情况。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度,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
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被担保人不再是公司子公司的,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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