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1465 证券简称:丰众建科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浙江丰众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 事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丰众 建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和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作为监事会的召集人。监事会会议的组成
人员为公司全体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以实事求是、诚信勤勉、依法办事的原则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应与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及时沟通情况,就改进完善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提出书面建议。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包括依据监事会主席或其他监事会召集人的要求发出会议通知,起草会议文件及资料并送交监事会主席或其他监事会召集人审定;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各监事之间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上宣读监事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
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