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26
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 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 17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
第五章 董 事...... 25
第一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事...... 34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8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9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40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1
第一节 通 知 ...... 41
第二节 公 告 ...... 42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5
第十三章 附则 ...... 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沈阳三科水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中文名称: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号路7甲3-1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4510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进行登记;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进行变更登记。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可以起诉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有关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应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企业文化,营造和谐创新氛围;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
现代管理方法,开发新产品、提供优质服务;夯实核心竞争力,打造三科品牌;为股东、顾客、员工、供方和社会五大相关方创造均衡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核电专用设备、泵、风机、齿轮、偶合器、水工金属结构
构件、滤水设备、铸件制造,核电专用设备、泵、风机、齿轮、偶合器、水工金属结构构件、滤水设备、铸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维修,机械电子设备销售,机电设备安装,建筑工程、电力工程设计和施工,建筑工程劳务作业分包,自有厂房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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