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29
证券代码:871466 证券简称:三科核电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 年 10 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董事会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监事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 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 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以及《沈阳三科核电设备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定向发行的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的专项账户,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商业银行的信誉、服务、存取便利等因素决定。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同一个投资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专项账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
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
(二)最近12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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