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1471 证券简称:天伟生物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天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董事会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回
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天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浙江天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
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第四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真实公正”原则;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四)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就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以上第 1 条规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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