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6
证券代码:871480 证券简称:隆运环保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辽宁隆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不存
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辽宁隆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辽宁隆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所属公司(所属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所属公司之间的担保为对内担保,公司为所属公司以外的法人单位、个人等提供担保为对外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
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和纳税情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公司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公司认为重要的资料。
第五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七)在最近 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八)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九)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十)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处理。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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