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1481 证券简称:中运科技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中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本公司的《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公司创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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