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5
广东三希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南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南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南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三希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南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的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经公司保证及确认,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相关的陈述和说明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及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予以公告。因公告内容中的“备查文件目录”有误,又于当日取消该公告。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了《关
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公告),更正了“备查文件目录”,并明确了其他信息披露内容不变。并且,于当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除更正了“备查文件目录”之外,其他会议通知相关内容未发生变动。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与召开时间间隔不少于 20 日。
202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 5 名,代表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6,731,6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69.79%。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定的见证律师(视频参加)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关于<董事会关于 2022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的议案》
8.《关于<监事会关于 2022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的议案》
9.《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二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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