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1482 证券简称:ST 南锅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江西南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为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西南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南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南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对于经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予以回避;
(五)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
益,必要时应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企业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企业: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企业;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企业;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企业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企业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第九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 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 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 供应商、特许商、经
销商或代理商。
(三) 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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