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3-17
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审议通过,经公司 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26 日第一次修订,经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第二次修订,经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第三次修
订,经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2 月 1 日第四次修订,经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第五次修订,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第六次修订。)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 监事会...... 31
第一节 监事 ......31
第二节 监事会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4
第二节 利润分配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5
第一节 通知 ......35
第二节 公告 ......3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6
第二节 解散、清算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9
第十二章 附则...... 39
I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北京聚合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聚合电力工程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oncord Power Consulting & Design(Beijing)Corp.,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 9 楼 3 层 305。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圆整)。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具体而言,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
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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