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证券代码:871486 证券简称:陇萃堂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甘肃陇萃堂营养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3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甘肃陇萃堂营养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甘肃陇萃堂营养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甘肃陇萃堂营养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股东会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经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授权,股东会也可以采用电子通讯等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的途径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但若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宜,或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会。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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