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3
证券代码:871487 证券简称:华辉环保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法院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中科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科生物)于 2024 年 6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收
到法院启动公司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宁 02
破申 1 号
申请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德运新企业管理咨询(乐清)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以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
本院经审查决定对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限为不超过六个月。
在预重整期间内,债务人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3、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4、未经法院和临时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5、未经法院和临时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6、未经法院和临时管理人允许,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妥善维护资产价值,不得调整现有经营管理层及其职责范围;
7、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宁 02 破
申 2 号
申请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本院经审查决定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限为不超过六个月。
在预重整期间内,债务人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3、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4、未经法院和临时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5、未经法院和临时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6、未经法院和临时管理人允许,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妥善维护资产价值,不得调整现有经营管理层及其职责范围;
7、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宁 02 破
申 1 号之一
法院指定惠农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清算组担任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债务人基本情况、资产和负债情况。调查债务人是否有影响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的情形,必要时可选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2、引导和辅助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3、引导和辅助债务人与相关各利益主体进行协商,推动各方就重整计划草案达成共识;
4、接受债权人债权申报,对收到的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5、组织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以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
6、定期向各相关利益主体书面通报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和预重整工作进展,及时通报重大事项;
7、按法院要求书面报告履职情况、预重整工作进展和结果;
8、法院要求临时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宁 02 破
申 2 号之一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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