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07
公告编号:2024-061
证券代码:871487 证券简称:华辉环保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因委托合同纠纷,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科生物)、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提起诉讼。
宁科生物、恒力国贸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惠农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目前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春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4-061
姓名或名称:宁科生物
法定代表人:胡春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恒力国贸
法定代表人:胡春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受益控股股东及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公司与被告恒力国贸均系被告宁科生物的子公司。2023 年至 2024 年期
间,因恒力国贸资金周转困难,原告公司先后为其代付各类款项合计32,389,540.41 元。现被告迟迟不予偿还代付资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现原告为维护股东权利,保障公司有序经营之需要,特诉请要求被告偿还代付资金。
另因被告恒力国贸系一人有限公司,宁科生物系其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 23 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宁科生物作为股东应当对恒力国贸未予偿还的代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恒力国贸向原告支付代垫付款合计 32,389,540.41 元;
2、判令被告宁科生物对第 1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案件受理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宁科生物、恒力国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
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目前尚未开庭。根据法院传票,本案
将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公告编号:2024-061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鉴于案件尚未审理,诉讼结果对公司经营方面的影响尚不确定。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4)宁0205 民初 3182 号);
(三)《民事起诉状》。
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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