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7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871487 证券简称:华辉环保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因买卖合同纠纷,宁夏恒德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源)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发
来的《参加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发来
的《民事调解书》(2024)宁 0205 民初 3491 号(以下简称:3491 号《民事调解
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恒德源
法定代表人:吴宝平
公告编号:2025-00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春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债务人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
惠农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依法作出(2022)宁 0205 民初 2454 号民事
调解书(以下简称:2454 号《民事调解书》)。同日,为保障该《民事调解书》的履行,被告自愿作为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向原告提供担保并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担保范围为(2022)宁 0205 民初 245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给付金钱义务,担保期限为 2 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 2454 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债务人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当自2022年12月起每月的最后一日向原告支付60万元货款直至履行完毕。但截止至原告起诉之日,债务人未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并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综上,原告认为: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担保期限内就债务人的债务及债务人延迟履行导致原告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担保责任,支付原告货款 7,012,943.41 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以本金 7,012,943.41 元为基数按照 LPR3.65%上浮 50%暂计算至 2025
年 1 月 1 日止为 767,917 元),以上两项合计为 7,780,860.41 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发来
公告编号:2025-002
的 3491 号《民事调解书》,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公司对(2022)宁 0205 民初 2454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承担担
保责任,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恒德源支付本金 7,012,943 元,利
息 511,945 元,合计 7,524,888 元,(利息以 7,012,943 元为基数,按照 LPR3.65%
计算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暂至 2025 年 1 月 1 日止为 511,945 元)。如果被告公
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恒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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