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06
公告编号:2025-004
证券代码:871487 证券简称:华辉环保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0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因委托合同纠纷,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辉环保)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科生物)、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提起诉讼。
宁科生物、恒力国贸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惠农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5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送达
的《民事裁定书》(2024)宁 0205 民初 3182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公告编号:2025-004
姓名或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春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宁科生物
法定代表人:胡春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恒力国贸
法定代表人:胡春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受益控股股东及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公司与被告恒力国贸均系被告宁科生物的子公司。2023 年至 2024 年期
间,因恒力国贸资金周转困难,原告公司先后为其代付各类款项合计32,389,540.41 元。现被告迟迟不予偿还代付资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现原告为维护股东权利,保障公司有序经营之需要,特诉请要求被告偿还代付资金。
另因被告恒力国贸系一人有限公司,宁科生物系其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 23 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宁科生物作为股东应当对恒力国贸未予偿还的代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恒力国贸向原告支付代垫付款合计 32,389,540.41 元;
2、判令被告宁科生物对第 1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案件受理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5 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送达
公告编号:2025-004
的《民事裁定书》(2024)宁 0205 民初 3182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委托合同纠纷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为:华辉环保、恒力国贸、宁科生物系同一法定代表人,华辉环保、恒力国贸、宁科生物均认可其三家公司系关联公司。经本院核实,恒力国贸对华辉环保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均予以认可,本案大部分款项系宁科生物通过控股公司之间以抹账协议将债务归于恒力国贸,主要原因系华辉环保与恒力国贸有贸易往来,为了便于财务做账管理。民事诉讼必须具备起诉的形式要件,还需要实质要件,即存在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纠纷,存在诉的利益,本案中华辉环保与恒力国贸对案涉合同无实质争议,没有必要通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解决,依法应当驳回华辉环保的起诉。鉴于华辉环保对恒力国贸的起诉因双方无实质争议已被驳回,故其要求宁科生物基于华辉环保与恒力国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起诉已无基础,应一并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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