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71491 证券简称:合展设计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合展设计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
文件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在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一律用电子稿件方式发送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应于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主要文件,以正式报告形式将纸质或电子文本形式送至各股东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担任年度审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财务资助行为;
(十三)审议公司对外投资(包括设立子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股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及其子公司银行借款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含其子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非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公司其他担保事宜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作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适当程序,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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