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1501 证券简称:麦斯特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麦斯特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麦斯特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 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麦斯特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 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
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
第四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股东会股东会股东会股东会股东会股东会股东会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本议事规则所称运用公司资产所作“交易”包括下列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章程》。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对外担保除外);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批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超过上列标准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可以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授权经理批准上述交易,具体授权范围见公司的《经理工作规则》。
股东会
(三)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交易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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