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1501 证券简称:麦斯特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麦斯特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麦斯特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 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及 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麦斯特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
受聘担任公司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审查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经理在对外投资、资
产和权益处置运用等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方面享有以下权力,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或 300 万元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执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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