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71501 证券简称:麦斯特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麦斯特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经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麦斯特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 及《麦斯特技术(无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设监事会
主席一人。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监事会应当在二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处罚或公开谴责时;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时;
(八)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召开时;
(九)董事会形成召集股东会决议的,监事会就股东会会议通知中的议案召开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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