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2
公告编号:2020-020
证券代码:871502 证券简称:同造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1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凌小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曾智红、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荆州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明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小庆、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6 月 14 日签订《外墙金丰秀石、矿艺涂施工合同》,
约定就监利县书香四季城四期外墙的金丰秀石、矿艺涂装饰面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约定施工面积约 12352.61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外装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内容经被告于 2017 年 6 月份盖章
公告编号:2020-020
确认,原告依据被告盖章确认图纸上报相应预算给被告,截至 2018 年 7 月 30
日,已累计完成工程量 10219.05 ㎡,累计完成工程产值 4741639.20 元,按合同
约定 80%工程进度款,扣除预付款 176507.00 元和已付工程款 163511.00 元,被
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 3453293.36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支付工程款无果,被告一直拖延付款。
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监利县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鄂 1023 民初 2583 号,判决结果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荆州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 17213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 3200 元,由原告(反诉原告)荆州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因与被告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 1023 民初 2583 号民事判决,后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撤销(2019)鄂 1023 民初 2583 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 3,453,293.36 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已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作出[二审判决(2020)鄂 10 民终 809 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6 月 11 日作
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案件上诉费为 6400,上诉人上海同造欧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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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 元,荆州市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64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我司不服该判决,将继续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的资金周转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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