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71504 证券简称:基胜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基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基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基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基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内容、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正常履行职权,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基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监事及列席监事会会议的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推选的监事 2 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的职工监事 1 名,监事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指定 1 名监事会联络员作为监事会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会议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监事会会议由召集人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会议通知由召集人签发,由监事会联络员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六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以专人送出的邮件、挂号邮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
第八条 书面的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的监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和畅通交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对需要以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监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但传签文件及相关资料需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络员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联络员,由联络员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联络员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络员,由监事会联络员汇集分类整理后交召集人审阅,由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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