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71504 证券简称:基胜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基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具体如下:(一)依照其所 质询权和表决权,具体如下:
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 决权;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议或者质询;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
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所赋
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
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
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算方案;
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亏损方案;
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 (十)修改本章程;
划;(十五)对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薪酬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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