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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5:33:05 股吧网页版
清科筑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1507 证券简称:清科筑成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 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

第三条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安全、审慎、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二)符合《公司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为他人担保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公司拒绝为明显不具有偿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有权拒绝各种强制要求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四)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不得请其他单位对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2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代为行使。

(三)其他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上述第一款第 1-3 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不足 3人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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