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1507 证券简称:清科筑成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和决策行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对股东会负责,确保公司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认真履行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利益。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以及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数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其他市场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申请借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申请借款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3、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相关指标未达到上述所规定的标准时,由经理决定。
(二)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范围为证券、风险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并且该等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20%;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
(三)对外担保事项:
1、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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