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1507 证券简称:清科筑成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下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北 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当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十二)审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2、公司按类别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合理预计年度金额,并按照本章程规定提交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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