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公告编号:2025-063
证券代码:871507 证券简称:清科筑成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清科筑成科技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管理层、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
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 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 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公告编号:2025-063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承诺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必须具有可实施性和明确的履
行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当按相关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行方式及时间、履行能力分析、风险及对策、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
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监事会可以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为承诺人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当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性,公司发现承诺方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监管部门对相关承诺人的承诺事项予以询问和监管时,公司
和相关承诺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公告编号:2025-063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曾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承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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