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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6 17:45:02 股吧网页版
华大天元: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6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0 号长安大厦 3 层

电话:010-65288888

传真:010-65226989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
任公司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市
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21 日出具的《关于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对世纪优优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表述,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一、关于发行对象

申请材料显示,发行对象深圳万丰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业务为企业管理咨询与投资,目前仅拟认购公司股份,尚未开展其他投资。请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结合深圳万丰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经营业务、主要客户情况、收入构成情况等,补充披露其认购公司股权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 1 号》的规定,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根据深圳万丰谷提供的业务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万丰谷开展的咨询业务具体为:1、为海南亿连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高速公路服务区零碳园区技术方案设计咨询服务;2、为深圳博洋得歌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项目建设及可行性分析咨询服务;3、为河南万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智慧建筑环保建设及河湖整治清洁能源方案咨询服务;4、为河南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园林绿化管理项目清洁能源技术方案咨询服务;5、为北京上品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智慧建筑及能源主体发布会的前沿议题策划咨询服务。深圳万丰谷开展的上述业务累计已实现收入 49.53 万元。

根据深圳万丰谷提供的对外投资明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万丰谷开展的投资业务除拟认购华大天元股份外,还投资了桂冠电力(600236)、华银电力(600744)、长江电力(600900)、深南电 A(000037)。

经核查,深圳万丰谷开展的上述咨询和投资业务符合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已登记的经营范围,即“一般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范围为:无。”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 1 号》的规定,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
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深圳万丰谷开展咨询及投资业务,不是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 1 号》所定义的持股平台。

根据深圳万丰谷提供的《验资报告》、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文件,深圳万丰谷的实收出资额为 609 万元,不低于 200 万元,且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一类合格投资者交易权限,证券账号为 080****46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万丰谷认购公司股权符合《监管规则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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