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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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226989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合法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2025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4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召
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刘建平先生主持。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包括授权委托出席股东)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持有及代表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25,655,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13%。
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对会议在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票、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5,65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5,65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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