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1508 证券简称:华大天元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以下购买、出售资产、担保、贷款、投资等事项:
1、公司在一年内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
2、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超出金额为 3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下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3、单笔借款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一年内累计借款金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借款事项,但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一年内累计借款金额不超过 300 万的,由董事长决定;
4、《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之外的提供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决定分公司的设置、注销;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条 对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的股东会提案,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条件对该提案进行审议。如董事会决定不将该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或者股东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召集临时股东会的书面要求及阐明会议议题的书面文件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第八条 董事会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报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第十条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等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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