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1508 证券简称:华大天元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
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华大天元(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法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公司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情况;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
(十二)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超出金额超过三百万元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的交易,应经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十三)审议批准单笔借款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一年内累计借款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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