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19
证券代码:871510 证券简称:ST 大境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烟台大境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万达广场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乔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泽辉、韩莉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烟台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君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玉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山东海诚高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修元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大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烟台地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晓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赵君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潘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万达广场支行与被烟台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诚高科有限公司、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大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地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赵君才、潘婷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原告进行追偿。(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烟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万达广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烟台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地元生物公司)立即偿还借
款本金 993.909 万元、利息 365092.64 元(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同时自
2019 年 7 月 23 日起至被告地元生物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约定方式计算利息、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地元生物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15000 元。3、判令被告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烟台海诚公司)、被告山东海诚高科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海诚公司)、被告大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大境控股)、被告烟台地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地元生态公司)、被告赵君才、
被告潘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 年 9 月 21 日,原告
作为贷款人与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地元生物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
贷款金额为 993.909 万元,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18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19
年 9 月 21 日止。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 4.35%(年利率)。利随本清,利息于本
金到期日一次付清。被告不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 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被告在贷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应按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烟台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境生态公司、山东海诚公司、烟台海诚公司、大境集团公司、地元生态公司、赵君才、潘婷均缺席,且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3 月 15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 鲁 0602 民初 11448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烟台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万达广场支行贷款本金 993.9 万元、利息 365092.64 元
(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同时自 2019 年 7 月 23 日起至被告烟台地元生物
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并由被告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海诚高科有限公司、大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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