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4
公告编号:2020-014
证券代码:871510 证券简称:大境生态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烟台大境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赵君才(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崔荣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崔荣魁、山东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爱臣(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衣超、时晓旸、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烟台大境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家永
公告编号:2020-014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赵君才因与被上诉人王爱臣,原审被告烟台海诚高科技有限公司、烟台海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海诚高科有限公司、烟台丰润电气有限公司、烟台地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大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大境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好马机械有限公司、潘婷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7)鲁 0685 民初 2700 号民事判决,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予以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与被上诉人与他人的民间借贷关系混同一案中审理,属程序错误。1.一审中本案涉及的四笔借款分属于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集中审理,否则无法查清彼此之间的借贷、担保事实。2.在被上诉人一审提交四笔借款的借款合同、银行汇款单、借款担保合同等基础证据、足以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纠纷的情况下,对于有着严重瑕疵的借款保证合同不应当采信。借款保证合同是假证,上诉人对其严重瑕疵在一审已经作了质证和充分说明,一审法院未要求被上诉人补强证据,也未向上诉人释明对该证据不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律后果,属于程序错误。借款保证合同载明上诉人欠被上诉人 28347000 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被上诉人未说清楚。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着初始借款的相关证据的前提下,一审法院采信有严重瑕疵的借款保证合同,没有查清事实。借款保证合同系被上诉人将四笔借款综合在一起形成的,对此未经其他借款人及担保人同意,损害了其他借款及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应作为有效证据。3.被上诉人自认上诉人欠款本金 17926600元,被上诉人一直未对该欠款本金的计算方式作出说明,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也未就该款项如何计算出来进行论述,直接依据被上诉人的诉讼金额判决,罔顾
公告编号:2020-014
事实。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上诉人王爱臣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虽然本案的四个借款合同是由不同的借款人及担保人签署,但本案
实际所起诉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 2015 年 2 月 9 日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该
合同是对前述四个借款合同的总结,合同上有借贷双方的签字、盖章、手印,表明该合同已经双方达成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使该合同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担保人在合同的担保页面均加盖了公章,即证明了担保人明知且同意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借款事实提供担保。一审中被上诉人已经提交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明细,足以证明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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