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02
证券代码:871518 证券简称:惠利普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广东惠利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惠利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广东惠利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票 0 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惠利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惠利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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