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1519 证券简称:精益达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芜湖精益达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10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芜湖精益达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芜湖精益达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芜湖精益达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指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的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如果公司下属公司经允许对外提供担保,其所作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下属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
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
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除为控股子公司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节 担保的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
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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