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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6-30 15:46:53 股吧网页版
中国中金: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6-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 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关于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于2022年4月29日发出了《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以下称“《会议通知》”),确定了本次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9:30,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中国工艺大厦4层405室。

2022年5月27日,公司发出《中国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以下称“《延期通知》”),因北京市新冠疫情形势反复,经公司综合考虑北京市疫情防控政策及疫情期间统筹工作安排需要,公司认为无法在原定日期(2022年5月31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2022年6月28日9:30召开,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会议通知》《延期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称“《治理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因其办公场所所在地北京市突发新冠疫情导致需延期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存在客观正当理由,且公司已经于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2个交易日以上发布了《延期公告》并详细说明了原因,符合《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6月28日9:
30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中国工艺大厦4层405室召开,有权参会的股东共6名,均为机构股东,6名股东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保平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延期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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