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71523 证券简称:中维高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会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
(八)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权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董事会须定期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申请贷款下列事项:
(一)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申请贷款的事项:
1.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不超过100万元或一个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事项。
2.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不超过(含) 5000 万元或一个会计年度累计不超过(含)10000 万元的申请贷款抵押事项,除贷款抵押外,其余性质的资产抵押需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方可进行。
3.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一个会计年度内经累计计算达到超过 5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范围为证券、风险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并且该等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超过 500 万元,单项风险投资运用资金总额不得超过 100 万元。
(三)对外担保事项:
1.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2.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3.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四)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满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有董事会批准。
前款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不满三百万元,或者不满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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