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71523 证券简称:中维高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2020年4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工作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保证董事会秘书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中维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随时取得工作联系。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公司现任监事;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五)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公司的其他职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董监事会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任
第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第四条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后果严重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事项。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直至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完成后,方可离任。
第十四条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董事会应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法定代表人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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