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23
证券代码:871524 证券简称:海南东源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海南东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经公司 2020 年 6 月 1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海南东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东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以及《海南东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负责人,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二章 持续性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 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并在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年度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证监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 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半年度报告全文;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