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1526 证券简称:瑞意博 主办券商:华融证券
深圳市瑞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
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规则的议案》,本议案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瑞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瑞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深圳市瑞意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 决定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股
权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事项、银行贷款、委托理财等事项;
(九)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0.5%以上,且超过 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批。
(十) 如果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
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
和撤销;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审议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
资金调动和使用等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事项的权限及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本规则以及
公司制订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及程序,按公司章程、本规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的权限及程序,按公司章程、本规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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